[摘要] 福州市 机关,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昨日获悉,省 原则同意福州市在 城区,即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宦溪镇、日溪乡、寿山乡、岭头乡、鼓岭乡除外)、马尾和长乐,以及高新区管委会管辖的 区域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 处罚权工作。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 处罚权是指:依照 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由市、县(区)城市管理 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相关 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者部分 处罚权。
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 处罚权的具体范围包括:城市内河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处罚权;城市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物业管理的部分 处罚权;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的部分 处罚权;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处罚权;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处罚权;其他需要集中行使的 处罚权。
福州市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 处罚权的 机关,应为本级 直接领导的 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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