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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咋分?

——婚前男方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福州日报  2010-05-15 09:33

核心提示:结婚前,男方买了房子,双方共同装修,共同还贷。可几年后,两口子闹起了离婚,在财产分割时却难住了,现在的房价是原来的两倍多,房产应该怎么分?日前,鼓楼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家务事”,认为女方有权享受房产增值的部分。

婚前买房男方付首付

老高今年55岁,1999年,他与小他20岁的小秋结婚。结婚时,老高将自己在1998年花27.2万元按揭购买的商品房作为婚房,夫妻两人共同出钱将婚房装修了一番并共同偿还房贷。婚后,小秋生下一女。不过毕竟夫妻两人年龄相差太大,生活中渐渐疏远,时不时因琐事吵架。从2006年开始,两人分居。2007年,小秋曾向法院提出过离婚诉讼,但因为没有提供分居证明而未获离婚判决。

今年3月,小秋感觉两人的感情的确已经破裂,应该结束这名存实亡的婚姻。因此,小秋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由自己抚养女儿并平分房产。

离婚房产分割成焦点

法院庭审时,老高表示,自己同意与小秋离婚,女儿由小秋抚养,自己愿意支付生活费,但房产是自己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产权明确,属于个人财产。小秋出资装修并且帮助还贷,不能改变房屋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小秋参与还贷的部分只能按照债务进行分割。

经法庭调查,老高的房子购买时花了27.2万元,贷款19万元,现在还有2万元贷款没还,依照现在市场的价格,老高的房产价值61.1万元。

法院:女方有权享受房产增值部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该套房产是老高婚前交纳首付款购买,虽然在婚后才取得房产证,但房屋所有权在其签订购房协议时就已经确定下来了,该房产不能因为老高和小秋的离婚而变成两人共有财产。婚后两人一起偿还债务,从1999年11月起共同偿还了按揭款22万元,老高应将小秋承担的债务部分归还给小秋。

该套房屋虽然是老高婚前个人财产,但两人经过共同装修,并共同承担购房债务支付按揭款。随着市场需求变化,房屋增值,正是因为婚前交纳首付款和婚后共同还贷才能保证房屋的增值。根据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法院在分割时对首付款的增值部分按比例扣除,两人还贷的金额按照增值比例进行分割,故小秋还能享受房屋增值部分金额8万元。

故法院判决两人离婚,房产归老高所有,但老高应支付给小秋19万元抵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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