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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房产继承协议是否必须要经过房产公证?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2-11-02 13:19

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已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与我国的《继承法》和《物权法》相契合,的亮点就是取消了有关房产公证的条款,使得老百姓终于可以理直气壮地对房产权属转移时的强制公证说“不”。

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已明确放弃了法定公证,第三十三条载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在上面的规定中,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并没有明确必须要经过公证处公证的。

然而,尽管新法已有明确规定,但早在1991年由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司公通字[1991]117号文)《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下称 《联合通知》)却依然没有废止。根据该《联合通知》,继承房产、遗嘱处分房产、接受赠与房产等等都要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后,方可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司法部和建设部共同下发《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不仅没有被废止,而且各地仍在执行,更有甚者有的地方仍在制定相关规定,进一步强调运用公证加强房产登记。

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出台后,有些人对该办法取消公证规定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取消公证规定,就会加重登记风险,建立不动产转让的强制公证制度,由公证机关进行实质审查,比由目前的政府登记机关为之“更胜任、更具权威性和公信力”。由公证机关实审,符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由公证执业责任取代国家赔偿责任更为合理,强制公证能够降低登记成本、提高登记效率等等。笔者认为,司法部和建设部共同下发《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与我国《公证法》、《继承法》、《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相背离。特别是《物权法》,它并没有规定在办理不动产权转移时,继承房产过户必须经过公证才能办理。在这样的背景下,仍然沿用《联合通知》的规定,强制要求继承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做法是缺少法律依的,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强制公证”就是公权设租!因为强制公证有违公民自愿的基本原则。公证自愿,对财产处置无争议,不论是否经过公证程序,继承人之间也不会发生继承纠纷的情况要求强制公证,有违公民自愿的基本原则。我国大部分遗产继承是发生在被继承人亲属之间的法定继承,继承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情况毕竟是少数,多数遗产继承并不存在争议。为避免极少发生的遗产继承纠纷而让全社会背负上2的公证费用,从经济角度衡量明显欠缺合理性。

目前,遗产继承行为在我国并不属于法定公证事项,是否申请公证应当完全是继承人的权利和自由。《联合通知》只是建设部、司法部的一个规范性文件,出台后一定时期内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这是不用怀疑的。但是,《联合通知》已与新的《房屋登记办法>>相抵触,应当废止或重新修订,强制遗产继承公证制度已没有生存的空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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