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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按月代扣还贷 3月25日起在福州推广

房天下   2012-11-21 09:23

[摘要] 从2008年3月25日起,福州市推广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即今后公积金贷款职工还贷,办好委托手续后,就可由银行按月或者按年,从个人的公积金账户中代扣还贷。

从2008年3月25日起,福州市推广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即今后公积金贷款职工还贷,办好委托手续后,就可由银行按月或者按年,从个人的公积金账户中代扣还贷。

为方便公积金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还贷,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从2008年3月25日起,在建设银行福州城东支行推广实行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委托提取还贷业务(以下简称“委托还贷”)。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2008年3月26日介绍,以前职工利用公积金还贷,必须在还贷满一年后,方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现在只要是在建行城东支行贷款,且公积金缴交也在建行城东支行的,就可办理委托还贷提取。职工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好委托提取还贷手续,银行电脑就会在每月18日或每年5月10日(或11月10日)从个人的公积金账户中直接扣款还贷。具体如下:

一、申请对象:

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及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均为建行城东支行的职工。

“委托还贷”业务先从建行城东支行开始实行,其他银行的“委托还贷”业务将随着公积金业务系统改造进程逐步展开。

二、申请条件: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贷两个月以上,且无还款余额。

三、申请材料:

(一)住房借(贷)款合同原件;

(二)申请人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存折;

(五)还款对账单。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委托还贷申请表》,经申请人单位审核并盖章;

(二)申请人持单位盖章后的《委托还贷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办理;

(三)公积金中心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即予以审批并打印出《审批确认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四)申请人持《审批确认表》到建行城东支行签订个人公积金还贷补充协议。

五、“委托还贷”方式:

有两种:逐月还贷和逐年还贷。

六、其他事项:

(一)由于“委托还贷”业务涉及时间较长,必须由住房公积金所有者本人亲自申请,须由本人办理,他人不能代办。

(二)已申请“委托还贷”业务的公积金账户,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

(三)逐月委托还贷时间为每月18日;逐年委托还贷时间为每年5月10日或11月10日。在“委托还贷”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至少保留1元。

(四)申请人应开通“短信通”服务并经常查询公积金账户和还贷账户的存储情况,当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于还贷时,须及时在还贷账户中备足资金,以免产生贷款,造成个人信用不良。

(五)有组合贷款的,委托还贷金额优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六)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补充公积金账户)发生变化,或者改变“委托还贷”方式,或者增减“委托还贷”人员,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领取《变更申请表》,填报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七)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将终止申请人的“委托还贷”业务。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或销户的。

2.个人不连续按月缴存公积金,造成“委托还贷”业务无法进行的。

3.从申请人“委托还贷”业务启动后连续3次累计6次发生还贷的。

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

5.超过“委托还贷”申请期限的。

(八)“委托还贷”业务发生终止的,从终止月起满六个月,可再次申请“委托还贷”业务。

(九)《委托还贷申请表》、《委托还贷变更申请表》可直接到公积金中心领取或从福州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网址:www://fzzfgjj.com)。

(十)申请材料的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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