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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百年老屋出典60年 遇拆迁 权争执不下

福州晚报  2015-01-22 09:33

[摘要] 遇到 部门拆迁,出典超过60年的房屋应归谁 呢?当事双方为此闹上法庭。日前,马尾区法院的承办法官解决了这起罕见的纠纷。

遇到 部门拆迁,出典超过60年的房屋应归谁 呢?当事双方为此闹上法庭。日前,马尾区法院的承办法官解决了这起罕见的纠纷。

96岁的陈老太长期居住在马尾区马尾镇某村的四合院式房屋内。该房屋系民国初期所建,并为邵先生的父母生前 。因生活需要,邵先生的父亲于1952年将自建的8间房屋中的两间(面积约40平方米)出典。陈老太和丈夫以20担谷子承典,并住进房屋。双方在 部门办理了典契,但未载明期限。从此,两家人互为邻居,生活中也时常相互照应。

2013年,这处房屋遇 部门征迁。陈老太和邵先生就房屋 权的归属问题争执不下,诉至法庭。

原告陈老太一方认为:诉争房屋自1952年出典至今已过60年,被告邵先生及其父母均未提出赎回。根据法律规定,该房已经绝卖,产权应归原告 。

被告邵先生一方则认为:其父母曾于1975年向陈老太主张赎回,但由于当时陈老太无他处可供栖身,陈老太威胁称,若是强制要求其搬离则采取极端手段抗争,因而未能顺利赎回。由于被告当年已提出赎回,系因原告拒绝导致无法成功,责任在于原告,且该房的土地证目前尚在被告名下,因此诉争房产应归被告 。

考虑到诉争房屋出典至今已60多年,原告陈老太年近百岁,双方又为几十年的邻居,现在仍同住在一村中,承办法官认为本案通过调解更有利于纠纷解决。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向原告、被告详细解释现有法律关于典权的规定:典期届满10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30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陈老太在诉争房里已住60多年,房子 权应归陈老太。

终,当事双方达成补偿协议:房产归陈老太 ,陈老太补偿邵先生一方2.5万元。

名词解释

出典

承典人支付房屋典价而占有、使用出典人的房屋,出典人于典期届满时,返还典价赎回房屋或者不回赎而丧失房屋 权。

承典

占有他人的物品或房产,并付出相应的典价,在典期内可以行使对被典物的使用权和权。

绝卖

房屋典期届满后,由于某种原因的出现导致标的物 权发生转移。一般指典当期满不赎,10年或30年的成绝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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