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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一开发商非法吸收3029万 一审被判4年10个月

福州晚报  2015-03-10 09:26

[摘要] 罗源人范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收11人的资金3000多万元。后因其房地产开发不成功,造成资金链断裂,无法返还大部分借款。日前,罗源县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处他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追缴其非法吸收的2949万元退还给被害人。

罗源人范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收11人的资金3000多万元。后因其房地产开发不成功,造成资金链断裂,无法返还大部分借款。日前,罗源县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处他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追缴其非法吸收的2949万元退还给被害人。

范某原为四川省眉山市华星公司的总经理,后于2010年成立四川省眉山市嘉源投资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2010年至2011年,范某多次在公开场合宣传:他在眉山市与别人合股成立的房地产公司楼盘价值达10亿元,他占有30%股份,他准备自己购买一块地进行开发,如果大家愿意筹集资金投资到他那里,以两年为期,利润高达100%。为了消除别人的疑虑,范某还带着吴某等人前往眉山市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说该楼盘地价每亩才50万元,周边楼盘达二三百万元。

吴某等人觉得范某不仅资产多,而且开发楼盘的前景也很好,于是决定投资。吴某、游某等11人总共投给范某3029万元。后来,范某除返还吴某和游某共80万元外,其他款项到期均未返还。

被害人见迟迟讨不回借款,只得向警方报案,警方对范某进行网上通缉。迫于压力,范某于2013年到公安机关投案。

据范某供述,他当时确实准备与眉山市的应林公司合作开发3块土地,后来没有回笼资金,无法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开发土地工作就慢慢停下来了。

罗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出具收条给受害人,虽表现为民间资本的形式,但其借贷的范围具有不特定的公众性,且借款利率明显高于法定利率,扰乱了金融秩序,造成巨额资金无法收回,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被告人范某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不影响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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