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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整肃干部“为官不为” 30种情形“下课问责”

海都网  2015-04-28 09:12

[摘要] 记者昨获悉,福州市委近日研究出台《关于整肃“为官不为”实行“下课问责”的暂行办法》,专项治理干部慵懒散拖,对存在30种情形的“为官不为”干部实行严厉的“下课问责”,打破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局面,增强广大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

记者昨获悉,福州市委近日研究出台《关于整肃“为官不为”实行“下课问责”的暂行办法》,专项治理干部慵懒散拖,对存在30种情形的“为官不为”干部实行严厉的“下课问责”,打破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局面,增强广大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

所谓“为官不为”,主要指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决策失误、执行不力、监管缺位,不负责任、不敢担当、推诿扯皮,慵懒散拖、效率低下、纪律松弛,滥用权力、设租寻租、吃拿卡要等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行为。

《办法》明确了对各地区、各单位应予以问责的15种具体情形:

在决策部署、绩效评估、重大工作、项目建设、整改问题等5类情形中“履职不当”;在重大事故、群体事件、依规行事、舆情处置、选用干部等5类情形中“工作失职”;对领导班子、政务公开、财务制度、效能建设、干部队伍等5类情形“管理不严”。

对工作人员个人,《办法》也提出应予以问责的15种具体情形:

对工作、群众、督办件、信访、诉求件等“消极应付”的5类情形;无故旷工、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个人言行不当等4类“作风不严”情形;违规干预市场经济活动、不执行简政放权措施、滥用职权、乱检查、乱收费、未经批准兼职等6类“为政不廉”情形。

《办法》要求,对所列问责的情形,经相关程序认定后,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效能问责、“下课”处理、党政纪处分等方式问责。其中,给予“下课”处理的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岗位、辞职、免职、降职、辞退解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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