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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5月起实行立案登记制 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福州日报  2015-04-28 09:33

[摘要] 从5月1日起,全省各级法院将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对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以及初次提出的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

从5月1日起,全省各级法院将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对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以及初次提出的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

据了解,在现行的立案审查制下,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但在实践中,受制于普通公民对法律程序的认识水平,再加上法院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立案审查制直接导致了一部分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被挡在了门外。因此,今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高人民法院于4月15日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

省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对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以及初次提出的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的案件,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当事人的起诉、自诉只要符合形式要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法院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同时,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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