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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下发意见 中小学建筑二层以上禁用玻璃幕墙

福州日报  2015-05-16 10:12

[摘要] 昨日,省住建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意见》,要求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幕墙安全维护费用由业主承担,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昨日,省住建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意见》,要求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幕墙安全维护费用由业主承担,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意见提出,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一致,可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幕墙安全维护工作,安全维护费用由业主承担。

意见要求,各地对玻璃幕墙进行全面排查并建立玻璃幕墙安全档案,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设置警示标志,立即采取安全处理措施,公示整改时限,限期整改到位。

意见还要求,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T形路口房屋建筑的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水平或倾斜倒挂式的玻璃幕墙,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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