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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控制公立医院医药费用过快增长 3年内降到30%

福州日报  2015-06-16 09:14

[摘要]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控费的目标是,到2017年,全省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控制在25%左右。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控费的目标是,到2017年,全省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控制在25%左右。

药品、耗材价格虚高被认为是医院控费难以遏制的源头。为此,《通知》从4个方面强化“源头”管理。

——改革医药价格形成机制。通过制定医药价格行为规则,引导生产经营者合理制定药品价格,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保护好患者合法权益;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促进临床必需低价药品生产和供应;建立低价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密切跟踪低价药品市场价格变化情况。

——改革药品、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机制。不同等级、不同类别医院的药品采购目录清单予以公开,原则上不再对医院常用药物进行备案采购。在采购周期内,根据销售数量和金额,对同一企业单个品种的中标价格采取分段式阶梯限价和调整。推进高值医用耗材的阳光采购,网上公开交易信息。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建立高价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重点监控目录,动态监测公立医院高价药品、耗材采购数量和采购金额,定期发布通报,对采购异常的公立医院暂停相关药品、耗材采购。

——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改革药品配送模式,提高药品配送企业集中度,降低药品配送成本,到2017年底实现由10家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同时鼓励有条件的药品、医疗器械中标企业和医疗机构在统一招标的基础上实行直接结算;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药品招标和配送由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建立配送企业药品结算周转金制度,由医保经办机构从医保基金向配送企业预付一定的周转金,医保经办机构及时与配送企业结清药品费用;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被发现有回扣品种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黑名单,取消该药品品种在福建省的供货资格,扣减该企业所有产品的信誉分值。

——加大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实现二级综合医院基本药物和低价药品使用量(以销售额计算,下同)达到40%以上,三级乙等综合医院、中医院达到25%以上,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中医院达到15%以上,同级别专科医院可下调5%~10%。

此外,我省将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准入,特别是城市三级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超标准装修

《通知》要求,医院未经批准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不得随意变更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省、市级公立医院提供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不包括干部保健服务)的业务量不得超过本院全部医疗服务业务量的10%。县级公立医院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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