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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业、住宅地产项目可有条件互转

东快网  2015-06-30 09:51

[摘要]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若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申请进行项目的整体或部分转型,用于其他产业项目或用于符合市场需求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但土地价款也将重新确定。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现实库存去化期限超过24个月的(按住房和非住房现实库存分别计算去化期限),在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情况下,允许房地产企业进行项目整体或部分转型。自6月12起实施。

这也意味着,如果开发商的商业地产项目符合上述条件,可申请将项目改为更贴合市场需求的住宅地产。

今日东南快报记者从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转发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获悉上述消息。

《通知》要求各市、县(区)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允许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变化,按不同情况做出住房套型结构调整或房地产项目转型。对于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商品住房项目及项目中单栋楼房,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住房套型结构,以适应市场需求。房企申请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变更,用于其他产业项目或用于符合市场需求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重新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规划、用地手续,重新确定相应的土地价款。

《通知》要求各市、县(区)按本市、县近三年商品住房月平均销售量计算,截至今年6月底,商品住房现实库存去化期限超过24个月的市、县,应明显减少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数量;商品住房现时库存去化期限超过36个月的市、县,应明显减少直至暂停出让商品住房用地。

商业办公用房库存供过于求的市、县,要调整供地结构、优化布局,直至暂停供应商业办公用房用地。

此外,自今年6月1日起,新出让房地产用地,可不向房地产企业收取履约保证金。由于规划调整等政府原因导致房地产项目无法完全按土地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市、县(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县(区)国土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政府同意后,退还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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