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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终于有“保障”了!

海峡都市报   2015-07-29 08:51

[摘要] 近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对辖区内1990年前建成的房屋进行拉网式大排查,切实摸清老楼危楼情况,建立健全安全档案信息系统。

近日,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对辖区内1990年前建成的房屋进行拉网式大排查,切实摸清老楼危楼情况,建立健全安全档案信息系统。对整体危险和局部危险房屋,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需要跟踪监测的要落实专人负责。笔者建议,城市楼房的检测加固工作一定要及早形成规范化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测房屋的安全性,建立详细的房屋使用档案。政府成立专门检测机构,制定统一的检测标准。

对新建楼房实施延保追责制度,一旦出现不到年限的危楼,要严厉追查相关责任,严肃惩处。如果是建筑质量问题,要追查开发商的责任;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建立相关的维护加固储备金,专款专用,与房屋维修基金分开。储备金的来源为:每年从房屋维修基金中,按一定比例储存到储备金账户;新开发房子的开发商要预留一部分专项保证金,存入储备金账户。房屋所有者对危房整改也有责任,应该缴纳适当的维修费。

对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建的居民楼,因历史原因,有些开发商已经破产倒闭,维修加固基金难以追讨,需要政府与楼内居民共同承担加固费。基金的提取程序要快捷科学灵活,可操作性强,避免贻误时机造成悲剧。

建立危楼紧急预案制度。一旦检测出危险,立即启用预案,疏散安置危楼人员,政府要提供临时安置点。

房屋出现安全性问题后,在责任的界定上有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对此,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在现有的预算中建立住房临时救援基金。如果房屋确认出现安全问题,政府可以先通过这一部分资金来保证危房的改造与加固,之后再去追究责任,以免贻误修缮时机。

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房屋修缮体制开始实行政企分离,房屋所有权人成为房屋修缮的责任主体。直管公房的所有权仍归政府,由房管部门统筹修缮。今后要进一步完善和培育房屋修缮市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并逐步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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