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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才具有优先受偿权

燕赵都市报  2015-08-06 14:46

[摘要] 简介:本报记者高利锋 张玉 通讯员姜宏霞 近日,市民小张来电说,今年1月份,他的朋友小李以他拥有 权的一套房产(现市场价值约80万元)向小张提供抵押担保,借款50万元钱。双方签...

本报记者高利锋 张玉 通讯员姜宏霞
  近日,市民小张来电说,今年1月份,他的朋友小李以他拥有 权的一套房产(现市场价值约80万元)向小张提供抵押担保,借款50万元钱。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半年后还款,并到当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没想到的是,小李于今年4月份竟瞒着小张又把该房屋以同样的金额抵押给小王,并到市住房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如今,小李无力还款,现法院判决,小王享有优先受偿权,同为债权人,明明小张先于小王签订借款合同,为何小王享有优先受偿权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百八十七条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依据法规,虽然小张先于小王与小李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办理了公证,但未到住房局办理抵押登记,其抵押贷款仅仅是普通债权。而小王虽然抵押时间在后,但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取得了抵押权,根据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受偿这一条款表明小王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
  那么,究竟该如何办理抵押登记呢?记者就此咨询了石家庄房屋登记交易 工作人员。根据《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房屋抵押权登记的规定,抵押人与债权人双方本人带上身份证原件、《房屋 权证》、借款抵押合同到中华北大街与新华路交叉口的石房大厦三楼办理即可。针对以上抵押案例,广大市民一定要引起注意,在办理个人借贷时,一定要到住房局办理抵押登记,保障个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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