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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 敏感行业源头防控

福州晚报  2015-08-14 09:22

[摘要] 昨日,《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正式对外公布,跨设区市 区域的建设项目需由省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禁止新建、扩建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

昨日,《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正式对外公布,跨设区市 区域的建设项目需由省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禁止新建、扩建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

《规定》要求,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项目,不论 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 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规定》确定的分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 法规执行。

其中,省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包括: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由省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国务院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跨设区市 区域的建设项目。

省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可以将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级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

《规定》明确,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漳州古雷石化基地、湄洲湾石化基地内的非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除国家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跨设区市 区域、化工石化、火电、炼钢炼铁、有色冶炼应当由省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其余需报省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由设区市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同时,加强敏感区域、敏感行业的源头防控。严格落实省 关于重点流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的要求。禁止在敖江流域塘坂水库以上流域范围和汀江流域新扩建制浆造纸、印染、合成革及人造革项目;禁止在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新建、扩建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煤化工项目必须在沿海石化基地内布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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