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福建省人民 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的指导意见》昨日公布,福州福清江阴镇、闽侯青口镇,漳州龙海市角美镇、漳浦县杜浔镇(古雷),泉州晋江市金井镇和安海镇、南安市水头镇、安溪县湖头镇和龙门镇,三明尤溪县洋中镇,莆田仙游县榜头镇
鼓励整合周边乡镇
鼓励试点镇进行撤并、整合周边乡镇和开发区,拓展发展空间,提升集约发展水平。
实施强镇扩权改革。在保持镇级建制不变的前提下,试点所在县(市) 要结合实际,通过直接放权、依法委托管理、延伸机构等方式,在 管理、 执法、公共服务等方面,赋予试点镇与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限。进一步规范试点镇便民服务 建设,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事时限。
制定完善并推动落实小城市产业发展规划,谋划、对接、落地一批项目,积极发展小城市特色产业,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发展旅游休闲、文化创意、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鼓励发展现代特色农业。
连续两次不合格 取消试点资格
《意见》鼓励试点所在县(市) 出台优惠政策,吸引急需人才。省 对试点镇用地、用林、用海给予重点倾斜,并每年各安排100亩用地指标,用于工业用地储备。要在试点镇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和“三旧改造”,盘活存量土地;探索小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和新增农业转移人口数量挂钩,探索城市生态用地差异化管理。
建立镇级财政金库,土地出让纯收入实行全留,财政收入采取确定基数、超收按比例留成的办法。小城市培育试点镇享受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的税费优惠政策。
《意见》要求,试点镇三年行动计划(2016年至2018年)要于今年12月底前报省推进新型城镇化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受年度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同时实行动态管理和淘汰机制,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试点镇,经省 研究同意后取消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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