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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屿镇政府强拆违建未充分履行程序被认定违法

福州晚报  2015-10-29 09:37

[摘要] 闽侯县南屿镇政府在未充分履行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将林某的违法建筑强行拆掉,后被对方告上法庭。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认定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闽侯县南屿镇政府在未充分履行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将林某的违法建筑强行拆掉,后被对方告上法庭。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认定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林某未经审批,就在其名下闽侯县南屿镇桐南村湖边的房屋外建造围墙及停车棚。

去年5月13日,南屿镇政府发布《清违公告》,决定对该镇桐南村湖边自然村林某等21户的违法建设进行依法清理,责令所有违建户于当月16日8时前自行拆除违建,执法部门将予以强制拆除。

同日,南屿镇政府作出《接受询问调查通知书》及《责令整改通知书》,通知林某于次日8时30分到南屿镇综合执法队接受相关事宜调查,责令他在当月17日前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貌。镇政府将这两份通知书贴在诉争围墙上。

去年7月22日,镇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认定林某在南屿镇桐南村湖边二号路旁建围墙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于当日强制拆除了违法建筑物。

林某质疑南屿镇政府的强拆行为于法无据,将镇政府告上法庭。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城乡规划法》授予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具有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职权,对不改正的,具有拆除的职权。林某未经审批,在其名下的房屋外建造围墙及停车棚,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南屿镇政府认定诉争围墙及停车棚系违法建设,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该院同时认为,根据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程序,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具有相应陈述、申辩的权利。镇政府对林某违法建筑的围墙及停车棚予以强制拆除的过程中,未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义务,未给予林某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强拆时未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且在尚未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法定期限的情况下就实施强拆行为,其行为程序明显违法。

据此,该院判决确认南屿镇政府于去年7月22日对林某的违建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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