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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推广建筑劳务实名制 7县市落户条件放开

福州晚报  2016-01-21 09:02

[摘要] 外来人口和本地户籍人口在住房保障领域有望实现同城同政策、同城同待遇。

记者昨日获悉,今后,在福州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将逐步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外来人口和本地户籍人口住房保障领域有望实现“同城同政策、同城同待遇”。此外,本报2013年7月12日率先报道的手机“摇工作”平台将全面推广使用。

支持农民网上创业

根据市政府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到2020年,全市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继续增加,将推动70%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聚集,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全面推广使用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手机“摇工作”平台,为农民工提供充分、便捷、高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对中西部农民工输出地在我市设立服务工作站点提供必要经费支持和工作便利。

鼓励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支持农民网上创业,鼓励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一村一品”,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

推广建筑劳务实名制

工资银行卡支付

《意见》要求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在建设领域依照相关规定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充分发挥欠薪应急保障金作用。深入开展“无欠薪项目部”“无欠薪工业园区”“无欠薪网格”创建工作,从源头上建立解决欠薪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

坚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解决欠薪问题。推广建筑劳务实名制和工资银行卡支付制度。落实同工同酬原则,适时合理调整低工资标准,进一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

符合条件农民工

可缴公积金租公租房

《意见》指出,要将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督促和指导建筑施工企业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生活设施用地应安排不低于30%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鼓励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工常住人口家庭就地购房,对已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工常住人口家庭,转让其原有农村住房不予以限制。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实现外来人口和本地户籍人口在住房保障领域的“同城同政策、同城同待遇”。

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研究完善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灵活就业农民工可以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探索农村地区企业、家庭服务企业等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中小微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着力解决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问题。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

涉及农民工案件

力争95%按期结案

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各级法院要积极为符合条件农民工当事人办理诉讼费的减、免、缓手续,申请财产保全的,亦可缓交财产保全申请费;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一律不先收取申请执行费用。对强制执行收回的财产应确保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因生产生活困难申请先予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

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诉讼效率,力争涉及农民工案件的按期结案率达到95%。

全面放开

七县市落户条件

《意见》要求,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全面放开五县二市落户条件;在五城区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基本条件,制定具体落户标准,鼓励各类人才在我市居住地落户。

义务教育阶段全市公立学校要放开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凡有学位余额的学校均要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优化随迁子女入学办法,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近入学的权利。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后的管理,在接受教育、评优评先、入队入团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对学习困难者、家庭经济困难者、生活不便者给予特殊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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