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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起福建省居住证取代暂住证 3情形可申领

福州晚报  2016-08-25 11:48

[摘要] 《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省法制办、省公安厅负责人昨天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省法制办、省公安厅负责人昨天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三情形可申领居住证

《办法》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合法稳定就业: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用,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

合法稳定住所:在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的房屋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的宿舍居住的。

连续就读: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申领居住证

要提供这些材料

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采集人像信息,提交《福建省居住证申领表》、居民身份证,并提供相关材料。

符合“合法稳定就业”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为: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录用(聘用)证书,社保缴纳凭证等。

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为:自有(亲友)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符合“连续就读”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为: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等。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签发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享有11项基本公共服务

享受7项便利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十一项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社会保险服务、住房保障服务、人才优待服务、老年人和残疾人优待、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等。

其中,在教育服务方面,适龄儿童就读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凭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证,由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就读。在居住地就读的初中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并有3年完整学习经历的毕业生,可以就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与当地考生享有同等的录取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还可享受七项便利:在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的除外);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及其他登记业务;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按规定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审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执业资格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便利。

12月1日起

不再发放暂住证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12月1日起,我省不再发放暂住证。《办法》施行之前领取的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满,暂住证持有人继续居住的,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申领居住证,暂住年限计入居住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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