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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将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福建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张静雯   2016-12-13 10:02

[摘要] 《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中提出,我省将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记1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省国土厅相关负责人。

《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实施方案》中提出,我省将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省国土厅相关负责人。

问:何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

答: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是对某一种类型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以及由此而派生出来的使用权、经营权、权、处分权等其他有关权利形态的统称,是对产权权利主体,对某一种具体自然资源权利属性的清晰界定。

我国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要分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但产权并不清晰。集体所有权的自然资源,所有者与管理者分开。但属于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权益主体尚未明确界定,一般是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代理”。

问:当前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答: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代表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如各项法律通常原则规定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由国务院代理,集体土地由村集体组织代理,但没有进一步明确由哪级政府和哪个部门代理或托管,法律上国有自然资源产权仍缺乏具体明确的主体代表。二、对各种自然资源资产社会经济属性没明确界定,定位不当,管理错位。如现行法律法规大多没有依照公益性和经营性等社会经济属性对各种自然资源资产合理分类,对各种公益性自然资源资产未能有效按其公共、公益属性使用和监管,对各种经营性自然资源资产也没有完全纳入市场并依照市场规则运营和监管。三、自然资源行政监管和资产管理职能没有分离,政资不分,缺乏相对独立的资产管理体制和机制。各级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既履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职能,又代行自然资源资产运行管理职能。一些地方为了获取资产忽视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四、自然资源资产市场运营和资产监管没分离,政企不分。五、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基础制度建设严重滞后,自然资源资产的统一登记体系尚未形成,资产核算体系和监管体系尚未建立。

问:建立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将带来哪些变化?

答:首先,将规范自然资源相关行为主体的行为。完善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应明确产权主体的权利与责任,使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其次,将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产权制度的构建是保证价格机制运用的基础,也是有效利用自然资源的关键。资源利用中的低效,一定程度上源于价格没有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和生态环境的外部成本。所以,必须依靠合理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界定,健全产权交易市场,并辅之以完善的生态补偿等机制,推动自然资源的定价趋于合理,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再次,将优化资源配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自然资源本身的多样性、公共性程度的差异和产权界定的难易不同,制定一个多层次、多元化结构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可实现国家宏观政策与微观经济激励的协调、相容。

问:如何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答:首先要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明晰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是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关键,也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交易的前提条件。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就是在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的基础上,清晰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对自然资源资产统一确权登记,可从法律上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建立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人职责的体制、机制,授权有关部门或机构代表全民对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数量、范围、用途实行所有权意义上的统一监管,享有所有者权益,有效约束生产者开发自然资源的行为,强化其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责任。

其次,确立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不动产登记机构具体负责自然资源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的基础上,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以土地为基础,确定土地及其承载的各类自然资源所有权及其边界,调查反映各类自然资源的利用现状,在此基础上,实现不动产登记簿与自然资源登记簿关联,自然资源登记簿同时记载保护界线、分级行使主体和权利内容的信息。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科学划定国有和集体所有土地及承载的自然资源边界范围,进一步明确国有自然资源保护范围,明确自然资源登记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等,进一步明确国有自然资源的产权主体、分级行使代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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