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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出台居住证申领过渡期便民新政

福建日报  作者:记者 何祖谋  2017-01-12 10:02

[摘要] 近日,省公安厅出台居住证申领便民过渡性政策,即从政策公布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流动人口在我省申报暂住登记后,提供11种材料当中的任意一种,能证明在居住地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的,经调查属实,即可申领居住证。

近日,省公安厅出台居住证申领便民过渡性政策,即从政策公布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流动人口在我省申报暂住登记后,提供11种材料当中的任意一种,能证明在居住地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的,经调查属实,即可申领居住证。

这11种证明材料如下。一是合法稳定就业证明:1.工商营业执照;2.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4.录用证书;5.社保缴纳凭证等。二是合法稳定住所证明:1.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文件;2.购房合同;3.房屋租赁合同;4.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三是连续就读证明材料:1.学生证;2.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等。

据介绍,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7日内,向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是流动人口应尽的法定义务。2017年7月1日起,我省将严格按《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居住证申领业务。公安部门提醒,广大流动人口在到达居住地后,应及时履行向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的义务,以免影响居住证的申领及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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