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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调整鼓楼、台江等4城区征地补偿标准

海峡网  2017-03-14 09:02

[摘要] 海都记者昨日从福州市政府获悉,根据福建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经福州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适用于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其中,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海都记者昨日从福州市政府获悉,根据福建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经福州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适用于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其中,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根据新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其中,区片(含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鼓山镇、新店镇、岳峰镇、茶园街道、王庄街道)征收集体土地(含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为9.6万元/亩,第二区片(含晋安区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征收集体土地(含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为4.8万元/亩。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而此前,福州市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区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低标准为32500元/亩。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方面,新规明确,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0.4万元/亩。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多年生青苗补偿费,含林、果、竹等多年经济作物,鱼苗、水产养殖设施等按实予以补偿。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如水井、村道、晒谷场、管线、水渠等)的补偿,按照福州市有关规定,由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2013年公布的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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