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3月31日表决通过《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3月31日表决通过《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按照“一盘棋”的理念,明确保护规划与城市、镇、村庄规划的衔接,规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开发利用规划、建设规划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实现多规合一。
由于在普查中发现我省很多历史建筑在旧城改造过程中被拆除,因此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历史建筑普查,提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征求利害关系人和专家、公众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条例强调加强活态保护,规定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保证原住居民的参与,注重调动原住居民保护积极性,保障其合法权益。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不得以保护利用为由强制将原住居民整体迁出,促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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