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市场 > 正文

8种情形可拒缴物业费?省物业管理协会:网传内容不实

福州晚报  2018-04-14 10:50

[摘要] 近期,有人在网络上发布题为《国务院出台条例了:这8种情形业主可拒缴物业费》的新闻。《物业管理条例》确实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但仅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问题,与其他内容无关,上述网文的内容不实。

近期,有人在网络上发布题为《国务院出台条例了:这8种情形业主可拒缴物业费》的新闻。

记者昨天从市房管局获悉,省物业管理协会日前表示,《物业管理条例》确实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但仅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问题,与其他内容无关,上述网文的内容不实。

??网传消息:

8种情形可拒缴物业费

??网传文 章的内容是:

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第6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根据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省物业管理协会:

网传内容不实

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认真研读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后,认为网传内容不实,并作出说明:

1.《物业管理条例》确实于3月19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作出第三次修订。

2.《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次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1)对第二十四条作出修改,删去条文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2)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3)删除第五十九条,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4)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5)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6)对《物业管理条例》其他条文的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3.从上述修订内容可以看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次修订仅是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问题,并未涉及其他内容,即《国务院出台条例了:这8种情形业主可拒缴物业费》文中所涉及的8种情形与《物业管理条例》此次修订的内容无关。


热门推荐
点击查看精彩内容

 围观福州市区2万元以下便宜住宅首付两成起!

 福州哪些区域不限购?价格出炉!均价7500元起

 福州地铁4号线再爆新进展!这些站点开始动工!

 最后四栋高层98-145平新品  融信上江城  400-606-6969,42674  

 仓山区温泉入户别墅在售●  泰禾福州院子  400-606-6969,18562  

●  更多资讯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福州特价房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