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合同、质量问题、跑路等等楼市不和谐因素愈演愈烈。房天下携房企龙头率先向全行业发起“诚信月”行动,号召全行业重拾诚信。
维护消费者权益 业内呼吁房产电商应良性竞争
    315来临之际,对创新型的房地产电子商务模式的争议再次甚嚣尘上。日前,北京消协、北京市房协、领导及二十余家主流媒体共同签署“诚信六条”,呼吁媒体良性竞争。 【详细
楼市315 我们一起聚焦房地产诚信
    买房作为一宗大额消费,可谓牵涉到我们生活的衣食住行,房产消费纠纷问题仍然贯穿生活的始终,如房屋质量问题、物业管理不负责、房价报价与实际不符等等,使得买房原本是一件喜事变成一件“挠心”事。【详细
【诚信月】由房天下率先发起,众多房企龙头、消费者协会响应、面向全行业倡导重拾诚信、和谐发展的行动。
房天下记者认为,不和谐因素已严重影响房地产的健康发展,已有众多的购房者将开发商的诚信度作为选择标准之一,房企应重视诚信,恪守诚信准则。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楼体不稳定
    表现为过了沉降期依然下沉不止;不均匀沉降导致楼体倾斜;整体强度不够,楼体受震动后或在大风中摆动;部分或全部承重体系载力不够,导致楼体有局部或全部坍塌隐患。

渗漏
    由于防水工艺不完善、防水材料质量不过关等原因导致屋面渗漏,厨房、卫生间向外的水平渗漏,以及向楼下的垂直渗漏,垂直渗漏多见于各种管线与楼板接合处。渗漏严重会影响使用人的正常生活,破坏地面装修,影响楼上楼下邻里关系。

门、窗密闭性差、变形
    有的门窗自安装上开始,有的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即出现密闭不好、部分材质或整体变形的问题,严重者起不到隔断视线、挡风遮雨的效果,有的无法关闭、开启。门窗质量问题一般危害性不大,只需局部修整或替换即可。

水电暖气的设计位置不合理
    包括水池、浴盆、蹲(坐)便器、水表、地漏、电源开关、电源插座、电表、暖气片、煤气灶、煤气表等设计种类不完善,设计位置与日常生活要求不符,影响家具布置。有的用电设备甚至存在漏电、火灾隐患。
裂缝
    包括墙体裂缝及楼板裂缝。裂缝分为强度裂缝、沉降裂缝、温度裂缝、变形裂缝,产生的原因有材料强度不够,结构、墙体受力不均,抗拉、抗挤压强度不足,楼体不均匀沉降,建筑材料质次,砌筑后干燥不充分等。

墙体空,墙皮脱落
    墙体内部各砌块、层面之间连接不好,在压力、温差等作用下形成中空,致使墙体整体抗压能力降低,表面粉刷层易于脱落。有时在没有形成空鼓的情况下,由于墙表面粉刷材料质次,粉刷工艺不合要求,也会造成墙皮大面积脱落。

上下水跑冒滴漏
    跑冒滴漏是指液体,气体进行存放,运输等过程中,产生跑气,冒水,滴液,漏液的现象。房屋跑冒滴漏现象浪费资源,影响人的正常生活,形成的原因在于上下水管线水平、垂直设计不够合理,抽水马桶等质量不过关。

公用设施设计不合理
    如楼梯间位置不方便、楼梯宽度过小、电梯运行质量不稳定、公用照明设施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缺乏等等。这些问题在购房时都不太注意,可是却非常重要。这些不但给业主在生活上造成巨大的不便
高利贷8000万

厦门联盟房地产开发商卷款上亿失踪 几百购房者受骗
这个爆炸性消息,震惊了数以百计的购房者。和他们一起被震惊的,还有放高利贷给开发商的多名借款人。凭借着一块其实并不属于自己的空地,和一个未来的"大楼梦",开发商郭某及其家人卷款上亿元,不仅几百位购房者受骗,还有很多借款人受害。
"据不完全统计,受骗上当的购房者有六七百位。"昨天,一位购房者向导报记者提供了一份"受害者通讯录"。名单中,确实有好几百位购房者的联系电话。记者采访了其中多位购房者,他们的说法基本一致。他们全都是以每平方米6000多元的价格购买了"联盟一号"的小产权房。【详细

降价引发的“维权”风波 法律界人士提醒“无法律依据”
2011年12月24日,五四北某楼盘售楼部门前被围的水泄不通,很多业主再也按捺不住焦虑,纷纷表示如果寻开发商无果,便向相关部门讨回一个说法。经记者采访得知,前来“维权”的业主,都是此前已经认购该楼盘的老业主,由于降价的原因,使得老业主在尚未住进新房的情况下就已损失数万乃至数十万,有业主表示,开发商售前承诺不会降价,如今降价致使老业主蒙受巨大损失,是无法接受的。但法律界人士认为,楼市投资属于市场行为,业主”维权“缺乏法律依据。

经济纠纷

闽侯某楼盘再现“维权”风波 都是降价惹的祸
 同样是因为降价的缘故,闽侯某楼盘的降价促销行为引来了已经下定的业主的不满,众多业主聚集在该楼盘的售楼中心,拉起横幅表示抗议。业主普遍表示,无法在短期内接受如此巨大的损失,开发商在宣传上涉嫌欺诈。

为促销不折手段 弱市下更应以诚信为本
闽侯某楼盘,开盘前,售楼部的工作人员向业主承诺,只要开盘当天到售楼部交定金并在7天内付清首付款,就可以享受总房价款9.7折优惠贷款购房。但到了开盘当天,业主们被告知只能享受9.95折优惠。开发商方面给出的解释是,可能是个别售楼员出于私利口头答应了购房者,但终售价应以合同为准。购房者对这种解释并不认账,认为开发商不讲信用,自己上当受骗了。

空手套“白狼”
一些本不是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或者以前是做装饰业务的人,稍微了解了房地产方面的知识,知道其中的丰厚利润,于是注册一家公司,挂着国有或合资的大牌子来掩人耳目。还有一种现象,个人所有或个人承包公司,挂靠在某大型公司的名下,建设资金完全靠购房者预付的购房款完成楼盘开发。
调高楼盘容积率
开发商为了极大地发挥土地的效益,还千方百计地改变土地的用途。调高容积率是压缩楼盘成本的重要手段。规划和城建部门制定有楼盘的容积率,而有“实力”的开发商会通过特殊的途径,打通主管部门的关系,以多种理由把楼盘的容积率调高,按自己的意图规划,更改房屋间距与房屋高度的比例。
使用年限缩水
按照有关法律,不同用途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是不同的,一般商业用房的使用年限是40年,居民居住的年限是70年,其它如文化体育等用地的年限是50年。但有的开发商开发居住楼盘时,少拿10年、20年的使用时间,将土地的使用年限缩短,可对购房者说是70年,其目的是少交纳国家土地出让金。
“外援”是假,提升名气是真
实际上,开发商说建筑设计是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公司,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按照有关规定,外资设计单位不能单独参与一个楼盘的建筑设计,必须和国内的一家设计公司来共同设计。很多时候,真正做出房子设计的就是国内公司,弄个外国名字,只是满足购房者“外国的月亮比中国的圆”的心理。
自己的房子自己买
“自己的房子自己买”是抬高房价的方法之一。具体操作方法是这样的,开发商开出假的销售单据给自己的亲戚朋友,让他们作为房屋的购买者,并把房屋的价格尽量抬高。因为银行放贷给个人购房的利息极低,首付不高,每个月的还款更是有限,而只要开出发票,银行就会把这套房屋的全款打到开发商的账户上。
在面积上做手脚
在面积上做手脚是开发商的小伎俩,他们在套内面积缩水,分摊面积搞误差。购房者入住后才发现总面积比合同上标明的差了很多,还有的整体面积相差无几,但在具体的结构上做了手脚。另外,开发商会将居民委员会、会所算入购房者的住宅面积或共摊面积。无论是面积缩水,或者面积增加,都会使购房者遭受损失。
注意一:不能光看广告
很多的时候是广告背后却是冰冷的事实。例如:偏远地段叫做远离闹市喧嚣,尽享静谧人生;挖个水池子称为东方威尼斯,演绎浪漫风情等等。当然这样的广告包装还很多,对于广告的效力,法律理论上一般认为是一种要约邀请,对开发商没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合同双方将广告的许诺作为合同条款写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注意二:开发商资格需要认定
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开发商的售楼资格作了若干限制:一是预售人信息;二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是开发进度和竣工时间;四是平面示意图;五是结构类型;六是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和付款办法;七是商品房预售款的专用账户;八是物业管理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注意三:内部认购有风险
内部认购的价格相对较低,有一定的吸引力。看好房源,双方就要签订认购书,当签订认购书,购房人依约定缴纳一定数额的款项。往往在正式的商品房买卖谈判中,又因为对具体条款的争议,不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进而转为对购房人所缴款项是否视为定金,适用"定金罚则"而争吵不休。
注意四:合同补充条款要细看
虽然目前购房者对于购房合同的重要性有了相当的了解,也非常重视合同内容,防止签订不平等的合同条款。但开发商会随机应变,为了规避合同种种限制,往往在附件中大做文章。因此购房者必须留意附件内容,一定要明确责任范围和违约后的补偿措施,如果开发商约定的责任范围不明确的要向开发商做出明确的条款。
注意五:验房事大不能马虎
综合验收项目包括:(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注意六:面积误差要在合理范围内
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发生差异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作约定的,面积误差比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想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欺诈性商品房买卖合同
案例:2002年6月19日,原告代表其公司与被告(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合同签订前,原告认为单独的厨房,餐厅和客厅不适合公司办公,被告遂向原告承诺可将三间房间的墙打掉,同时更改了户型图并附于合同。2003年8月27日,交房时被告未按照合同中户型图建造(因要求打掉的墙是承重墙)。2003年1月原告向法院起诉。>>> 详细
分析:根据人民法院的解释,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该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合同的性质、欺诈性合同受害人在起诉或仲裁中的救济方法、以及合同先履行义务一方的不安抗辩权。该案属于欺诈性合同,原告继续履约的主张应支持,但损失赔偿应按照实际损失即11460元计算。
售楼广告掩盖事实
案例:原告称其于2002年5月,原告到被告售楼处拟购买一套商品房,被告售楼人员向原告介绍了其拟购楼号的情况及小区的公用设施。提到在原告所购楼号的北侧有一个网球场周边是绿地,经过原告实地在小区考察后认为与销售人员及提供的楼书描述的一致,于是第二天与被告订立了《购房合同》。在同年下半年,被告将网球场擅自向北挪取消了周边的绿地,改建成小型停车场且仅距原告所在的楼10几米。>>> 详细
分析:本案中被告存在欺诈的行为。它主要表现在被告在楼书广告及售楼人员的介绍中均掩盖了规划设计中停车场存在的事实,将其描述为绿地。使得原告认为所购买的房屋的居住环境符合自己的内心的期望而作出了购买的意思表示。基于此种原因,原告在发现实际生活空间环境发生变化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消此合同。但是提出撤消的要求应当在知道上述情形后1年内。
商品房交付使用的争议
案例:崔某于2001年10月20日与某市某房地产公司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崔某购买该公司出售的商品房一套,在交房时间2002年2月15日前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同时,双方约定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补充协议”中双方重新约定若出卖人逾期交房,出卖人从2002年2月16日始按照总房款的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而出卖人直至2002年12月3日,才交付了“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详细
分析:按照《司法解释》的表述在处理本案时也应当优先考虑合同中的约定,而不能够将房屋交钥匙转移房屋的占有作为房屋的交付使用。
装修不当引发的纠纷
案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是相邻多年的邻居,居住期间,张某发现其房屋阳台顶部、北卧室窗上部顶角处每逢下雨便有漏水现象,同时,厨房顶棚上下水管周边也有渗水痕迹。为此,张某曾向楼上李某家说明情况,并向当地居民委员会反映问题,但终因双方分歧过大而未能解决。张某认为,造成漏水的原因是由于李某在装修房屋时的装修结构不合理,致使每逢下雨都会出现卧室、凉台和灶房漏水的情况,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停止侵害。李某则认为,造成漏水的情况很多,而且自己的装修并未违反建筑法规的各项条款,因此不同意将房屋重修。>>> 详细
分析: 法院根据鉴定结果做出判决,李某必须对房屋的装修不合理部分予以返工,以停止对张某的侵害,并判决李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检测费、鉴定费等共计3500元。
房屋认购协议是否属于无效合同
案例:2002年5月,余女士看中了位于某开发区某别墅楼盘的房屋,并与开发商签订别墅户型确认书,双方约定:余女士向开发商预定别墅五套,每套3000元/平方米,余支付定金每套5万元;开发商在收到定金60天后,对该别墅进行放样施工,余在放样施工前有权变更,60天后不作变更,开发商视为放样确认;在领出别墅预售证时,双方在此基础上正式签订预售合同。确认书签订后,余不久支付了定金25万元。>>> 详细
分析:法院认为,余女士明知开发商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与其签订了户型确认书,并在确认书中明确开发商在取得别墅预售证时,双方在此基础上签订预售合同,该确认书应认定为双方对预售合同的签订进行了预约。但同时认为,双方在不具备签订预售合同法定条件时,在确认书中约定购房定金条款,开发商向余收取购房定金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房屋面积缩水如何赔款
案例:沈阳市民蒋某于2003年6月在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附近购买了两处房屋,总建筑面积为552.74平方米。合同签订后,蒋某缴纳了全额购房款。之后,蒋认为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于2003年8月提起诉讼,要求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返还房屋面积差价款12万余元。>>> 详细
分析:这起事件的焦点问题是蒋某是否应对地下室部分承担付款责任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开发公司提供的格式化合同,在地下室部分的空格处打了个“X”符号。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第5条中规定:“对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做约定,应在空格部位划X,以示删除。”由于该地下室不能独立存在,须随房屋一并转移,而出卖人在出卖时并未做出另行约定,按照交易习惯,法院认为合理的解释就是:该地下室是随房屋无偿转移给买受人的。
策划制作:福州房天下新闻中心 吴凌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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