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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门户-房天下
国土部部长徐绍史在列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时表示,今年开始试点的治理小产权房,将为下一步大规模的清理做准备。。
小产权房气数已尽 福州购房者需警惕
清理小产权房的行动一直“雷声大雨点小”,但土地稀缺将小产权“事业”逼上绝路。“两会”期间,国土部部长徐绍史表示,今年开始试点的治理小产权房,将为下一步大规模的清理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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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发威大清理 小产权房危在旦夕
3月26日,国土部在其官网上公布了关于小产权房的处理新思路:先清理后治理。其中,“在建和未售、侵占耕地的小产权房”是主要的清理对象。而治理工作,则主要针对已售的存量小产权房。但对于具体的治理方案,国土部尚未拿出详细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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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
也称“
乡产权房
”,是指由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房天下记者认为,小产权房的问题经过十几年的累积,要想彻底清理难度非常大,而且一旦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社会问题。
国土部宣布年内将开始小产权房清理试点
小产权房:是变“大”还是变“无”
律师提醒:小产权房交易风险高
类小产权房:占用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
第二类小产权房: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并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具有产权纠纷隐患的不完全产权房。
第三类小产权房: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之后卖给军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称“军产房”。
“小产权房”没有土地出让金概念,也没有开发商疯狂的利润攫取,所以,“小产权房”的价格,一般仅是同地区商品房价格的1/3甚至更低。“廉价”是大量城镇居民顶着产权风险购买“小产权房”的根本原因。
小产权房吸引人的地方就在于其价格优势,这从另一个角度也说明了现在全国许多大中城市高企的房价正是催生小产权房的重要原因之一。2006年和2007年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经历了一次全国性的上涨。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06年全年,全国房价平均上涨5.5%。北京、深圳是小产权房房价上涨快的城市,分别达到北京10.4%、深圳10.0%。截至2007年6月北京普通住宅开盘整体均价10280元/平方米,比5月上涨了20.4%。虽然年后稍有回落,据预测2007年北京市房地产均价仍上涨了11.74%。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并不平衡,若干大城市的房价长期快速上涨,远远超出了当时当地一般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与此同时,政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却始终无法满足这些住房需求。小产权房存在着大量现实的购买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中明文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在宪法的第十条中也清楚的写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民可以自行经营,而且农民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进行交易的。
正是因为政策法律规定中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才导致了各地小产权房建设的泛滥,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给小产权房留下了一个擦边球的空间。
农地制度安排中的不合理因素导致了农民在土地增值的利益分配格局中没能得到合理的价值补偿。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产权地位的不平等表现在:城市国有建设用地有正式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市场,实行市场定价,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使用权市场体系和价格制度一直没有建立起来,以致造成“同地不同价”;城市建设用地使用主体有使用权证,可以作为抵押到银行等融资机构进行再融资和资产评估,而农村建设用地没有使用权证,也不能进行上述的抵押和融资行为,不具有资产功能。同时国家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还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一旦转变用途还需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征收。这直接导致了农民在土地快速增值的过程中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益补偿。根据国研中心课题组的调查,在目前“合法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土地增值部分的分配,只有 20%到 30%留在乡以下,其中,农民的补偿款仅占 5%到 10%;地方政府拿走土地增值的 20%到 30%;开发商则拿走土地增值的大头,占 40%到 50%。
有不少人认为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公民的财产权利全面被肯定,乡产权房也会被法律所认可,终可以转化为合法的产权房。那乡产权房屋究竟能转化为真正意义上的产权房吗?从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乡产权房屋转化为产权房还缺乏法律依据。而从我国对土地的管理理念与土地管理的价值取向来分析,短期内我国还不会放开集体土地的流转。因此,乡产权房屋向产权房的转化还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同时,即便今后乡产权房屋可以转化为产权房,从现有的土地制度来看,购房人还会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如此一来购房人购买乡产权房屋的费用也就与购买商品房相差无几。
国土资源部再次严厉地指出,小产权房实质是违法建筑,违反土地管理法律,集体土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明确表示,小产权房违法,不允许再建设。对于那些已经在农村购买了小产权房的消费者,国家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具体的解决措施。
国土部公布小产权房处理新思路
今年将主要清理未售房屋
近日,国土部在其官网上公布了关于小产权房的处理新思路:先清理后治理。其中,“在建和未售、侵占耕地的小产权房”是主要的清理对象,其目的在于“杜绝小产权房继续发展”。而其后的治理工作,则主要针对已售的存量小产权房。但对于具体的治理方案,国土部尚未拿出详细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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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
徐绍史:小产权房清理要先控制住局面
由于小产权房的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界对于小产权房的清理整治问题一直持观望态度,甚至有“雷声大雨点小”的说法。小产权房现象由来已久。现在先要把局面控制住,让小产权房现象不再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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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记者:程思明
程思明:治理“小产权”不能仅依靠法律手段
去年以来,各大城市房价下跌,楼市不利迹象开始显现,小产权混乱以及对商品房市场的冲击不容小视,现在对小产权的法律定性和大力整顿迫在眉睫。同时对于那些开发商和地方政府的纵容也要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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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蔡继明
蔡继明:小产权房也是产权 历史问题区别对待
国家对于城市发展规划中新增的非公益性建设用地,可以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通过协商或市场交易将集体土地征购为国有土地,国家不得强行改变非公益性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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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
乡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乡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实并不是商品房。所以,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乡产权房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也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乡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同时,由于购买乡产权房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购房人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等。但是根据目前已有的案例来看如果购房人明知所购房屋是乡产权房仍然购买的,由于己方有过错,可能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而且即使开发商违约,由于合同无效,购买人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由于乡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监管范围内,因此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其救济途径就非常有限。
政策风险
在购买的是在建乡产权房,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能就会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那么结果只能是购房人找开发商索要购房款,购房人就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另外,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其很可能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是微乎其微的。
监管缺位
目前,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同样存在缺位。而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得不到银行贷款支持,开发过程中其大量的开发资金没有政府和银行进行监管,主要依靠开发商自律进行开发建设,一旦开发单位的资金或其它环节出现问题,极有可能变成烂尾工程。如果是将购房资金预交给没有任何资质和监管的开发单位,对购房者而言,资金的安全,开发商资金是否按时到位,是否能够按质按时的交付房屋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而且,入住后的物业管理也极易出现问题。
转让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由此可见,乡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但这并不是说乡产权房就不能转让,而是说购买后也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其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也有很大影响。
办法一:回收
按国家法律规定,小产权房本身是违法建筑,不被法律所保护。由于没有产权,所以房源本身并不属于购买者,因此按照国家法律来说,小产权房是可以没收的。考虑到有些小产权房也有居住权,所以可能在回收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小产权房的回收会牵扯大量人群的居住问题,因此单纯的回收不太可能。
办法二:转正
小产权房目前已经占整个房地产市场的1/5左右,数量庞大。如果全部回收难免会让大量的人失去住所。因此有人预测,小产权房可能会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和交纳土地出让金后集体转正。但是这种处理办法无疑是助长了小产权房的违规建设行为,小产权房成功转正为商品房项目,其所付出的地价成本往往不到通过正规“招拍挂”程序地价的三分之一。如果小产权房的转正成为合法,那将会助长疯狂乱盖违章建筑的歪风邪气,也会对珍贵的农村土地资源造成极大的破坏,因此小产权房集体转正可能性也不大。
办法三:廉租房
把小产权房转为廉租房是一个比较流行的设想。小产权房虽然没有产权但却有居住权。而购买小产权房的人群中有不少是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的困难户,把小产权房转化为廉租房,继续让购买人在其中居住,原先的购房款冲抵房租。这也是一种解决办法,但有可能会伤害到小产权房持有人的利益。
办法四:买房人出钱购买
和缴纳低成本转正不同,国家可能会按市场现状规定小产权房购买人补足与周边商品房相当的购房款,如果购买人愿意补款则小产权房转为合法,如不愿补款则国家进行有补偿的回收。这样做可以起到相对公平公正的原则,也会杜绝小产权房的投机性。
办法五:区别对待
小产权房涉及面非常广,牵扯的问题也较多。如果统一按一种办法处理难免会有所疏漏。因此小产权房可能会按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首先,在时间上区别对待。国家可能会在小产权房的建设时间上进行划定。在规定时间节点之前的小产权房以购买或转正为主,在规定时间节点之后的小产权房以回收为主,甚至对于影响和危害较重的小产权房采取没收和拆毁处理。
其次,在处理方式上国家可能也会采取不同的办法。对于占优农耕用地的小产权房会坚决予以拆除,而对那些确实能解决困难群体居住问题的小产权房,国家可能会酌情进行转正、购买或者转化为廉租房。
总之,小产权房的清理工作是一个庞大的工程,单纯用一种方法难以做到合法、合理和面面俱到。在处理过程中需要政府既能按国家法规处理也能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民生。小产权房的清理工程无疑是一个艰巨的项目,正在考验着政府处理复杂问题的智慧和能力。
案例一:
独生子刘某工作后将户口从农村迁走成为城市居民户口,但其父母的户口仍在老家。如今父母先后过世,在老家留有2套小产权房。刘某决定将房屋出卖却遭到村委会阻挠,相关负责人表示刘某已不是该村村民,没有权利出卖该房屋。
解析:根据相关条例,刘某父母的房屋符合遗产的范围,刘某作为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当然拥有该房屋的继承权。但是在继承后的实际操作中,刘某由于不具有该村集体户口,存在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的问题,建议其将房屋出让给该村的其它村集体成员。
案例二:
因为开发商承诺某小产权房项目很快就可以办理房产证,小李考虑到价格便宜便签下内部协议。孰料相关手续办理一拖再拖、办证时间遥遥无期,办不了按揭的小李只有借钱交了房款。另外小李的妻子已怀孕,由于落不了户,孩子将来的上学问题等等均受到影响。
解析:小产权房面临的政策风险很大,目前国家对小产权房的禁令不断,而南京亦早在2003年8月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全面清理处置小产权房的专项行动,目前办证的两个重要环节,即政府批复和开发商缴齐土地出让金,符合这两个条件者少之又少,开发商的宣传不能轻信。同时购买小产权房只能一次性付款、不能获得银行按揭,且小产权房无法落户,这些风险购房者必须清楚认识。
案例三:
城市居民购买小产权房如果遇到拆迁可否获得补偿?
解析:小产权房一旦涉及到拆迁赔偿等,原来的房主会以私下买卖不合法为由,要求全额得到拆迁赔偿,而买家很难得到补偿,风险很大。
案例四:
赵某日前与钱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赵某将自己的一套小产权房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钱某。签约当日,钱某向赵某支付定金5000元,部分房款50000元。一个月后,钱某按照合同约定拟继续交付后期购房款时,赵某却反悔了,准备收回房子,把原来收取的购房款返还钱某,钱某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解析:法律法规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小产权房”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处分、等权利,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本案中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由赵某返还钱某购房款,驳回钱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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