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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拿到约定工程款 仍组织200多人“讨薪”闹事

福州晚报  2015-07-22 09:20

[摘要] 以讨薪为名,四川人范某等4人组织农民工对福建某公司进行围堵,给该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日前,晋安区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范某、吴某有期徒刑3年,判处被告人黄某、周某有期徒刑1年半。

以讨薪为名,四川人范某等4人组织农民工对福建某公司进行围堵,给该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日前,晋安区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范某、吴某有期徒刑3年,判处被告人黄某、周某有期徒刑1年半。

2O12年以来,范某挂靠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承包了福建某公司的电力工程项目。

工作一年多临近春节时,在福建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所有应付工程款项的情况下,范某因尚未支付其雇佣的200多名农民工1年的工资,以讨薪为名,借机闹事,意图让这家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

2014年1月23日,范某召集吴某、黄某、周某等人在其暂住处商议“讨薪”事宜。

当月24日到27日,被告人范某和吴某授意被告人黄某、周某纠集、组织、指挥在外地施工的200多名农民工来到福州。他们煽动组织农民工以车辆、行李包、人墙围堵被害公司的办公大楼大门、边门等,阻止公司员工及社区居民正常出入,还打砸被害公司的食堂用具,致使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法进行。

当月25日13时许,为了将事件闹大以达到“讨薪”的目的,黄某让农民工假装将范某绑起来并押往省政府方向,大批农民工跟在后面拉着横幅沿着二环路、五四路、华林路一路走。他们故意占据马路中间,阻断车辆通行,造成严重的交通堵塞。他们还非法在省政府门外聚集。

据统计,福建某公司为平息该事件,发放农民工工资700多万元。经审计,该次事件给福建某公司造成各项损失总计为1300多万元。

晋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吴某、黄某、周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福建某公司的工作、生产、生活等活动无法进行,并造成被害单位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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