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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买房只留男方名字 离婚时女方才知没她的份

重庆晚报  2015-08-11 09:17

[摘要] 恋爱期间,男方花钱买下一套房产。当夫妻俩离婚时,女方才发现:房产成了男方个人婚前财产,也就是说女方没份。女方为此上法庭打官司,声称当初付首付款“也有我的份”,且根本不知道房子没自己名字。近日,市一中院终审判决:男方返还首付款。

恋爱期间,男方花钱买下一套房产。当夫妻俩离婚时,女方才发现:房产成了男方个人婚前财产,也就是说女方没份。女方为此上法庭打官司,声称当初付首付款“也有我的份”,且根本不知道房子没自己名字。近日,市一中院终审判决:男方返还首付款。

据了解,原告小静与被告小勇,于2007年左右确立恋爱关系。小勇于2009年11月在渝北区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房价为23万余元,首付款为7.9万余元。

2011年2月,甜蜜情人节那天,小勇和小静结婚了,然而两人婚后并不甜蜜。2013年1月7日,小静就与小勇离婚纠纷一案,向九龙坡区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并分割房产。这时,小静才知道房子只有小勇一个人的名字。小静在该案中的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小勇给付自己婚前支付的房屋首付款5.9万元。

九龙坡区法院作出判决:位于渝北区的房屋因是婚前财产归小勇所有,该判决以该5.9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不予处理,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另案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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