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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赵女士系某小区105室所有权人,与孙先生系夫妻关系。蒋女士近日看到某房屋中介公司挂牌出售赵女士105室房产的信息,随即向中介公司表明购买意愿,并同孙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赵女士不同意卖房并未参与签署合同,孙先生就在合同上代签了赵女士的名字。
赵女士系某小区105室所有权人,与孙先生系夫妻关系。蒋女士近日看到某房屋中介公司挂牌出售赵女士105室房产的信息,随即向中介公司表明购买意愿,并同孙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赵女士不同意卖房并未参与签署合同,孙先生就在合同上代签了赵女士的名字。
合同签订后,孙先生表示不卖房了。赵女士认为孙先生无权代表她签订合同,合同是无效的。而蒋女士则认为孙某、赵某夫妻违约,于是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由孙某、赵某夫妻协助其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赵女士从未参与房屋买卖活动,也未授权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事后又未对孙先生的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孙先生代理赵女士签订合同的行为对赵女士不发生效力。而蒋女士在没有赵女士同意和授权签名的情况下与孙先生签订合同,未尽到注意义务,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上述房屋买卖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终,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驳回蒋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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