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细则》中“2.配售型人才住房对象”第(5)项增列以下条件:
1.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且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在滨海新城已缴交1年以上;
2.具有“双一流”建设高校的一流学科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且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在滨海新城已缴交1年以上;
3.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并受聘于相应岗位,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在滨海新城已缴交1年以上且年缴交额为0.15万元及以上。
以上人员限制物权期内需在滨海新城连续缴交工薪个人所得税,在限制物权期满以及工薪个人所得税自购房之日起缴满6万元情况下(未缴满,则限制物权期顺延,直至缴满为止),按照配售型人才住房产权约定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二)对《细则》中“2.配售型人才住房对象”第(8)项第④点修订为:
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在滨海新城已缴交1年,年缴交额为0.9万元及以上,限制物权期内需在滨海新城连续缴交工薪个人所得税,在限制物权期满以及工薪个人所得税自购房之日起缴满12万元情况下(未缴满,则限制物权期顺延,直至缴满为止),按照配售型人才住房产权约定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对《细则》中“2.配售型人才住房对象”第(8)项第④点增列以下条件:
具有“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在滨海新城已缴交1年,年缴交额为0.6万元及以上,限制物权期内需在滨海新城连续缴交工薪个人所得税,在限制物权期满以及工薪个人所得税自购房之日起缴满12万元情况下(未缴满,则限制物权期顺延,直至缴满为止),按照配售型人才住房产权约定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配售型人才住房对象补充条件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