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政府3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涉及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救助制度、教育救助制度、住房救助保障以及受灾人员救助制度等方面。
市政府3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涉及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救助制度、教育救助制度、住房救助保障以及受灾人员救助制度等方面。
确定低生活保障标准
我市城市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当地低工资标准的36%~42%确定,农村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25%确定(2015年按不低于2300元的标准确定比例)。
对获得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等措施提供生活保障。全面推进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多部门协查核对机制,城乡低保、保障房申请等救助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认定纳入协查机制运作。
《意见》明确,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申请作为特困人员供养。属农村五保供养的,按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属城市“三无”人员的,按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0%确定。
连续无理拒绝工作
停发低生活保障金
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成员列入就业援助对象,通过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税收优惠、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社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若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连续三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取消其享受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低生活保障金。
《意见》还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急救费用可由
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坚持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动的原则,坚持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实行属地救治原则。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增加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为救助对象。增加财政资金投入,保障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适时提高住院和特殊门诊救助比例和封顶线。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可获相关补助
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给予教育救助,为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小学和初中低保寄宿生每人每年分别给予2000元和2250元补助,对非寄宿低保家庭学生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补助。
对在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采取减免学费、发放助学金等形式给予补助,保障学生的基本学习和生活需求。
幼儿园孤儿或残疾幼儿、低保家庭幼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每生每年补助2000元,其他经济困难幼儿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城乡高中低保家庭的学生每人每年补助2500元,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
中职全日制一年级、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一年级、二年级在校生的10%评审)享受助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高校低保家庭学生每人每年4000元,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2500元。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