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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台社会救助办法 低保家庭优先配租公租房

福州晚报  2015-03-05 09:34

[摘要] 市政府3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涉及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救助制度、教育救助制度、住房救助保障以及受灾人员救助制度等方面。

城市低保家庭

优先配租公租房

对享受全额低保金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三无”特困人员,免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此类人员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民政部门可直接作出收入、财产认定,无需再启动审查程序。

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以下家庭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城市低保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年满60周岁老年人家庭,二级以上重残家庭,计生特殊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人员家庭,经房屋征收单位认定的房屋被征收人家庭。

受灾遇急将受救助

《意见》要求,受灾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给予农村住房修复对象、重建对象一定的修复或重建资金补助,并为因当年冬寒或次年春荒导致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给予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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