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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大黑洞:高房价暴利与宪法不容

中国网  2015-06-26 09:02

[摘要] 这些年来,在民生和经济政治矛盾集中、社会和舆论反响极大的房地产领域的舆论场上,很少听到有人以“宪法意识”,来重新反思和审视评判“民怨沸腾”的房地产市场和备受诟病的住房政策。是现今的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法规和住房供应模式,都是依宪依法执政的产物、完全无懈可击吗?

这些年来,在民生和经济政治矛盾集中、社会和舆论反响极大的房地产领域的舆论场上,很少听到有人以“宪法意识”,来重新反思和审视评判“民怨沸腾”的房地产市场和备受诟病的住房政策。是现今的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法规和住房供应模式,都是依宪依法执政的产物、完全无懈可击吗?不仅市场证明绝非如此,而且其所带来的尖锐的社会矛盾,也使人们越来越怀疑,现今的房地产市场和住房政策,是不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宪法和法律的要求越走越远?现在,到了我们必须用宪法的意识,对此进行基本的制度破析的时候了。

今年以来,尽管从中央到地方,从顶层到基层,各级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上的种种救市动作不断,但以高房价为特征的开发商所垄断的楼市,已经很难再现2008年救市政策出台后所带来的“爆发效应”。不断被输入“政策鸡血”的市场,不仅没有再次“雄起”,而且还像泄了气的皮球一般,一路疲软不振。

新公布的某性指数研究机构的数据显示:刚刚过去的11月,100个城市新建住宅均价(10589元/平方米)的环比、同比再次双双下跌。与去年同期相比,这100个城市住宅均价与下跌了1.57%,跌幅较上月扩大1.05个百分点。其中,三亚等跌幅较大的城市有10个城市,跌幅高达10%—18%。而从面上来看,在这100个城市中,住宅价格同比下跌已高达有82个,较上月又增加了4个。这就是说,超过八成城市房价已降回到一年前水平。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与过去的房地产市场调控越调越涨形成尖锐对比的是,这波的房价下降,恰恰是发生在从上到下各级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再次救市之后。虽然“吸取”了08年的救市的教训,这次中央和地方政府不再用“救市”二字,但是其扶持的力度,可谓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但让某些人感到”意外和不爽“的是,2008年暴热的救市政策,到了2014年,甚至在一些地方政府亲自”赤膊上阵“充当购房超级大户后,开发商房地产市场依然抑制不住下滑之势。就连房地产的一些业内大腕,也不对看好今后的市场走势。潘石屹认为“降息不一定能救市房地产下滑大势未改变”。包括一些著名企业在内,不少房产商纷纷试水众筹房产等变相合作建房等多种模式,试图通过模式创新打破市场的僵局。

万科又一城 3.6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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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任意买卖土地使用权,是开发商模式违反宪法本质的特征

当我们的房地产市场和住房供应模式走进死胡同之时,也就到了对其体系进行全面破析的时候了。尤其是应该用“宪法意识”,对其政策和法规进行彻底的制度破解。

房地产的问题,说到底还是一个土地的问题。没有土地,任何再有本事的开发商,就只能幻想空中楼阁;土地的位置不是市场所需,房子和品牌做得再漂亮的开发商,也难以把住房推销出去。如把北京的SOHO建到新疆沙漠中去,不要说卖每平米数万元的高价,就是送给别人也不会有人去住。所以说,房地产的商品价值,根本上还是由土地决定的;买房其实就是买地。在日本,房地产价格的主要标志,就是各个地方公示的不同地价。有些地方的地价,已经占到房价的七八成以上。

弄懂了房地产的核心在“地产”后,我们就知道该从土地的属性、权利和利益的关系入手,来分析评判现今的房地产制度和住房供应模式。还是让我们先看看宪法这方面是如何说的。

我国现今开发商主导的房地产模式,主要发生在城市。国家宪法第十条,对此有专门的规制:“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很多习惯于现有高价房地产模式的市民,也许看了宪法第十条后会“大惊失色”:原来我们花了多少年全部家庭收入才换来使用权的土地,竟然不是政府和开发商,而是我们自己的。确实,宪法对城市的土地,至少从“根本大法”上从以下几点作了非常明确的规范:

首先,“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说,从所有权上严格规定城市的土地不是任何地方政府、房地产公司和权贵个人的,而是明明白白的”全民所有“。每一位市民,都是自己城市土地的主人和所有者,至少该市的市民具有合法、合理享有土地使用的基本权利,。这点,也是作为公有制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制度保障。

这就告诉我们,从宪法的角度来说,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属于他的那块“生存之地”,市民也应该像农民那样,有一块属于自己的“宅基地”。只要市民均等的使用城市土地,不多占多拿,不搞特殊化,不占有城市好的土地资源,就不应该向政府交纳“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对每一个只享受城市平均土地资源的市民来说,他所需要承担的,主要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费用。这一点也不是新买房人独有的义务,而是所有拥有城市房产的公民都应承担的共同义务。

其次,无论是政府、公司还是个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告诫人们,任何买卖和侵占土地,无论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都是违反宪法这部“治国安邦总章程”的。

我们前面已经知道,商品房的买卖,与其说是买房,不如说是买地。而在现有的开发商房地产模式中,本质的特征就是倒卖土地的使用权。在一些权贵和政策制定者的眼里,似乎宪法虽然规定了“土地不可以买卖“,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却可以肆意的抬价倒卖,获取暴利。这是对宪法本质大的歪曲。在一个不允许土地买卖的宪法体制下,怎么可能允许土地使用权的倒卖?更何况,宪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请问,在当今的中国法律体系中,有哪一条法律法规允许开发商违反宪法的本意和规定,借助商品房的买卖,可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赚取百分之几十、甚至百分之几百的超额暴利。更何况,开发商暴利剥削的对象,还是土地“名分上的主人”。

有人对问罪土地使用权的买卖也许会大惑不解,目前这种司空见惯的现象怎么会在违宪违法之列?前几年发生在南京和上海的两个案例,也许会使人对此有更透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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