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这些年来,在民生和经济政治矛盾集中、社会和舆论反响极大的房地产领域的舆论场上,很少听到有人以“宪法意识”,来重新反思和审视评判“民怨沸腾”的房地产市场和备受诟病的住房政策。是现今的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法规和住房供应模式,都是依宪依法执政的产物、完全无懈可击吗?
2009年底的时候,南京市下关区法院判决了一起“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案。南京江北某区的一位下海副区长,通过区国土局招拍挂,以每亩8万元获得了1514亩住宅土地的使用权。经过两次的转手倒卖,他把其中的764亩以每亩2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另一大开发商,一次就获利1.5亿余元。如此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在开发商业内也许见怪不怪。但一份举报邮件,使法院“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
2009年11月底,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某地产富豪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后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等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亿元。
这两案判决的依据,就是我国刑法第228条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其实,类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在房地产业内可谓是屡见不鲜。有名的就是潘石屹和任志强之间数次的“鸡蛋换粮票”(钞票换土地使用权)。其中2007年11月的一次,交易的金额就高达24.4亿元。这两人的交易后来还受到了国有资产流失的质疑。由于“你懂的”原因,其后不了了之。
由于利益集团的作用,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真正被认定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还微乎其微。这中间既有利益集团在下位法的制定中竭力使具体的法规政策偏离宪法不允许买卖土地所变通的结果,又有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如:商品房利润率多高,才可以判断为倒卖土地使用权。
过去,我国曾经对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利润率进行过政府定价,两者的水平分别不能超过8%和3%(国际上房地产业利润一般在5%左右)。后来国家发改委的”改革“,这一条红线被不知不觉取消了。现在人们才知道,掌管价格等政策大权的发改委,也是利益集团收买贪官的腐败高发地。
第三,现在的房地产市场,宪法提出的”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要求几乎成为一句空话。实际上,比土地使用形式上更不合理、更违反社会基本制度本身的,还是现在的土地已经成为制造社会矛盾、极化贫富差距、遏制经济发展和影响政局稳定的工具。
现在的开发商的高房价市场,不断上演着一幕一幕制造社会不公的悲剧:一方面房地产制造着一批又一批暴富的利益集团,另一方面,一套商品房消灭一个中产也已成为普遍的现象。几亿市民的巨额财富,随着房地产利益集团的暴富而锐减;没有任何私人土地的国家,开发商却可以凭借政策法规,垄断数亿中国城市居民住房所需的土地使用权;开发商建造商品房所用的是老百姓的土地,但却可以公开的叫嚣不把房卖给“土地主人”(也就是所称的买不起高价房的“穷人”,尽管这些“穷人”的比例占到城市居民总量的七八成的),那些不得不买房居住的“土地主人”,也在高房价的暴利之下,由“主人”成为利益集团的“房奴”;让人无语的是,在全民自己土地上开发的房地产,而且所用的土地还仅仅是一个“使用权”,但市民买房的负担(房价收入比),竟然要比资本主义国家那些连土地所有权带房一起卖的商品房,还要高出数倍。
如此等等,已难以用”土地是否合理利用“来一言蔽之。中国特色的房地产模式,早已成为剥夺公民权利、异化社会制度的帮凶。这种把人民的基本居住权利异化成极少数人暴富的“运作”,既不符合国家的根本大法,也背离了社会政体的基本宗旨(社会主义公有制),早已到了该收场的时候了。
其实,之所以说如今开发商的高房价暴利模式违宪违法,除了它颠覆了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基本制度属性外,还在于它违背了宪法所赋予的基本人权。
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指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居住权则是人们基本的生存权之一。《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其《关于获得适当住房权的第四号一般性意见》中的条就规定:“适足的住房之人权由来于相当的生活水准之权利,对享有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至关重要的。”但开发商高房价所导致的七八成市民买不起房的残酷现实,实质上剥夺了这些买不起房的无房户享有适足和小康住房人权的权利
从理论上来说,土地属于全民国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在保障公民的基本居住权利上,应该比土地私有的资本主义国家要做的更好,至少在市民的住房负担上要比私有制国家低得多。但现实却恰恰相反。中国市民用全民所有的国有土地“租地买房”所承担的负担,竟然比在私有制下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买地买房”,还要高出多少倍。这不仅从根本上颠倒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制度优劣,破坏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而且也已异化成对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大的践踏。
从社会制度的角度来分析,我们更能深深的体悟到当今开发商的房地产模式,已经和体现社会制度基质的宪法,背道而驰很远很远。中国的房地产,不能既没有像资本主义市场那样自由的竞争和严厉的规范,又不能为国民提供公有制的体制保障,体现制度的优越性。宪法不是挂在墙上的一张空纸,也不是乌托邦,更不能成为被权贵利益集团随意蹂躏的公娼。
任何层级的政府和主管部门,都没有权力改变宪法赋予公民的土地和居住权利,也没有任何资格剥夺国民享有公有制“优越性”的权利和必须承担的“国家义务”,更没有庇护开发商利益集团通过土地使用权的买卖,获取暴利攫夺国民财富的权力。现在,已到了必须终结高价暴利的开发商模式之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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