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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抵押房子有风险 律师提醒应办理抵押权登记

滨海时报  2015-07-02 13:08

[摘要] 朋友间发生借款时,常常以房产作为抵押,需要注意的是房产抵押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才能真正防范借贷风险。

朋友间发生借款时,常常以房产作为抵押,需要注意的是房产抵押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才能真正防范借贷风险。

案例一

房屋已被查封竟然另卖朋友

2012年4月8日,袁某与萧某经协商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袁某向萧某提供借款10万元整,期限为2个月,即2012年4月8日至2012年6月7日,萧某按月向袁某偿还借款。

2012年7月23日,袁某和萧某签订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约定由袁某购买萧某所有的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款为50万元。双方同意将10万元借款自动转为袁某购买萧某商品房的购房款,袁某在此基础上再支付萧某5万元,剩余购房款待各项房屋权证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购房合同》同时约定,萧某应保证对交易房屋享有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确保此次交易的真实性。然而袁某在办理交易房屋权证过户手续时获知,交易房屋已经被区法院查封。袁某认为萧某在此次房屋交易活动中存在欺诈,隐瞒了房屋被查封这一事实,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二人签订的《购房合同》,萧某向其返还购房款1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 评析:

涉案房屋在萧某和袁某签订《购房合同》前,已经被某区法院查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房产不得转让。萧某在与袁某签订《购房合同》时,隐瞒涉案房屋已被查封这一事实,未告知袁某涉案房屋权利存有瑕疵,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且萧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袁某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知晓涉案房屋被查封的事实,萧某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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