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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内鬼车牌流出 涉案公务员牟利2亿

新京报  2015-06-11 09:21

[摘要] “上海内鬼车牌”高达5000张,前后长达十年。几乎自上海开始拍卖车牌之时,国税局里的蛀虫就开始搞内外勾结的“内鬼车牌”。这些“内鬼车牌”也严重挑战了“限牌”、拍卖车牌的公平性。

 

因此,一旦获得该额度,自然会如获至宝,社会公众也自然认为该额度属于本人财产,可以随意处置。但在2015年上海“两会”期间,上海市交通委针对这一问题所作的解释却令人倍感吃惊。该部门认为,车牌其实只是额度的一种载体,所谓的额度只是本市中心城区的一种道路通行权。记者从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中了解到,该规定将客车额度定义为一种允许在市中心通行的上牌指标。倘若以交通委和《拍卖管理规定》的观点,通行权不具有财产性,无法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那又何来诈骗一说?

记者也注意到,庭审当日,其中一位辩护人一一询问了本案的主犯是否知道自己诈骗的对象是谁,得到的答案都是认为自己违反了法律,但对于到底诈骗了谁,他们都无法说清楚。

本案公诉机关针对这一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其认为车牌额度属于诈骗罪对象中的财产性利益,因为沪牌的拍牌流程符合一般财产的交易流程,具有财产可交易性的一般特征,故而可以认为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而对于被诈骗对象,公诉机关认为被骗的对象是上海市人民政府,额度的实际控制权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所享有。

针对公诉机关的意见,其中一位辩护律师认为:“现阶段上海法院系统正在处理车牌是否能够被继承的案件,交通委的上述意见也是针对类似案件作出的。交通委主任在今年初上海‘两会’期间明确表示,沪牌不能继承。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的对象是‘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我们一般将该‘财产’解释为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既然沪牌不能被继承,自然不能属于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如果不能属于财物和财产性利益,那还能否成为诈骗罪的对象?毕竟现阶段一般认为,诈骗罪的对象仅仅限于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如果法庭认定车牌额度属于诈骗罪的对象,自然认为其属于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自然应当能继承,而这与市交通委的说法存在尖锐的矛盾。”

另一辩护律师认为,上海车牌额度根据《拍卖管理规定》第4条之规定,额度只有在依法拍卖的前提下才能对外产生效力,未经拍卖的额度不属于合法发放的额度。在本案中,犯罪团伙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额度并非是通过拍卖所产生的额度,对于这些违法产生的车牌额度而言,谁依法享有这些额度?如果没有人或者组织可以依法拥有这些非法额度,那又何来诈骗对象可言,又怎么能定诈骗罪?

可惜的是,庭审现场公诉机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观点没有做出相应的回应,双方也没有对沪牌额度的性质再做过多的辩论,双方寄希望于法庭在后的审判中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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