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屋租赁引起的纠纷不但令租客头疼,房东也常常苦不堪言。在租房的过程中常出现各种纠纷,本期说事释法栏目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审理的2起涉及房屋租赁纠纷的案例,希望能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所启示。
不定期租赁 房东能随时解约
2012年3月1日,甲单位与乙公司福建分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甲单位将其一房屋出租给乙公司福建分公司,租赁期限从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租金为每月3318元,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租金。
房屋押金为6636元,双方约定乙公司福建分公司必须按时缴纳租金和水电费,如未交,按每一日支付应收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甲单位将租赁房屋交给乙公司福建分公司使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
2013年9月11日,甲单位通知乙公司福建分公司准备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屋。2014年2月27日,甲单位书面通知乙公司福建分公司,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从2014年3月1日起解除,并要求乙公司福建分公司在2014年3月31日前将房屋腾空后交还给甲公司。
乙公司福建分公司自2014年1月起未缴纳租金。甲单位曾委托某评估公司对出租房屋的租金价格进行评估,评估公司对出租房屋的租金评估为每月47元/平方米。随后,甲单位将乙公司福建分公司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甲单位与乙公司福建分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4年3月1日解除,同时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应交还给甲单位;乙公司福建分公司、乙公司向甲单位支付2014年1月至3月的租金10950元及滞纳金并支付水电费等;甲单位在乙公司福建分公司搬离诉争屋并支付上述各项费用之日起退还租赁保证金6636元。
一审判决后,甲单位提起上诉。福州中院二审认为,根据合同法,本案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乙公司福建分公司仍继续使用租赁物,并按原约定缴纳租金,甲单位未提出异议,故应认定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方可随时解除合同。乙公司福建分公司在租赁合同解除后仍继续占用房屋,造成甲单位的租金损失。在甲单位未进一步证明乙公司福建分公司在合同解除后按原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占用费明显低于其租金损失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乙公司福建分公司按原租金标准向甲单位支付占用费并无不当。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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